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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志堯博士成報專欄分享:CER經核證的碳排量

通過市場手段推動碳減排是聯合國經過多輪氣候峰會討論出來最好的方法,每個國家按照97年的京都議定書制定每一國家的碳排放水平,直至2005年才定好公約生效,由2005年84國到2009年183國簽署歷時四年,差不多涵蓋整個聯合國會員國。根據議定書規定,協議簽約國承諾在規定時期內實現規定的碳減排目標,各國政府根據各自承諾的目標,將本國的碳排放權總量按照具體規則分配給本國相關企業。

 

世界上第一個碳交易機制是2005年建立的歐盟碳市場。目前世界各地運行的碳交易機制至少有17個,覆蓋地區的GDP總量佔全球40%。

 

碳交易機制遵循「總量控制和交易原則」:政府設定、控制總量和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經核證的減排量(CER)分配規則,企業可按照規定獲取配額,並根據自身減排情況決定在交易市場購買更多配額,或出售多餘配額。總量確定後,政府給控排機構(如企業)分配可交易的碳排放配額,可以免費發放,也可以拍賣。

 

碳排放市場的運作方式,是通過限制企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創造競爭以鼓勵企業提高能源效率,採用清潔技術。成功減少碳排放的企業可以出售未使用的污染配額;超過排放限制的企業可能就必須購買更多配額或支付罰款。通過拍賣配額和逐步減少企業被允許排放的污染量,政府可以推動企業競相採用碳減排技術。

 

除了配額可以買賣,也可以交易CER,這是指從一個被批准的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中得到的,經過對一噸碳的收集、測量、認證、簽發所得到的減排指標。舉例某些樹林吸收的二氧化碳被認證後便可以買賣,由於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交易價格一般低於碳配額價格,為降低履約成本,控排企業傾向於CCER用於履約抵銷配額,目前政策規定CCER抵銷比例不超配額的5%。

 

(原文刊載於《成報》專欄:周一名嘴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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